福州新闻网8月14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谢薇)市教育局14日下发通知,对福州市原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及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明确政府购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服务的最高限价、购买机制及奖补政策等,新规将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政府购买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和“提供普惠性服务民办园”。可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求依法办园、规范管理、质量合格,合理收费,合法经营。保育教育质量基本达到当地同级别公办幼儿园水平,且近3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政府将采取综合奖补的方式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普惠性民办园日常运转、设备设施改善提升、教师工资、业务培训等。 各县(市)区要根据幼儿园示范等级制定定额补助标准,以实际在园幼儿数为单位进行补助,每学期按4.5个月计算。其中,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四个等级幼儿园的定额补助标准依次为:省示范园450元/月·生、市示范园400元/月·生、县(市)区示范园350元/月·生、普通园250元/月·生。 此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地公办园的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原则上不低于福建省制定的标准。 |